仙人掌的无情刺 ——安徽阜阳旺达公司集资诈骗案
东莞市金融工作局 2019-03-13 19:02:33

案情

2003年3月,阜阳市旺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安徽阜阳旺达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从某村庄租用4亩土地,作为仙人掌种植基地示范园,又从另一村庄作用土地40余亩作为种植仙人掌基地,从此开始了疯狂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犯罪活动。

王某某以旺达公司与客户“联合种植”仙人掌的名义,先后以投资金额30%和50%的高额利息向社会募集资金。截至2006年7月,旺达公司非法集资6500多万元,涉及2600余名参与者,案发时未归还集资户本金2700余万元。

为了以更快的速度圈钱,2005年下半年,王某某又与申某、马某某商议网上销售产品,并请谢某某为旺达公司设计了网上销售软件,以变相传销方式实施销售活动,由何某某负责销售款项管理。从2006年3月底到6月底,实现非法销售额1500余万元。

查处

案发后,公安部门于2007年初以涉嫌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陆续逮捕了王某某、申某、何某某、马某某、谢某某等人,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王某某等被告人不服,上诉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6日作出终审判决,认为王某某从事集资活动后期,在拖欠的集资款越来越多,生产不景气的情况下,明知公司经营利润不可能兑现投资客户的高额返利,却依然欺骗客户,继续大量非法集资,并任意处置集资款,诈骗的主观故意明显,构成集资诈骗罪。而申某、何某某等作为公司后期主要人员,在明知不可能兑现投资客户高额返利承诺的情况下,仍然参与公司管理,骗取集资款,认定二人系王某某集资诈骗罪的共犯。最终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王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40万元,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90万元;以集资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判处申某有期徒刑十九年及罚金50万元;以集资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及罚金40万元;以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马某某等人九年至三年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若干;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谢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30万元。

小蚂蚁,大祸患

案情简介

辽宁省盖州市榜式堡乡,这个相当贫穷的小地方,却出了一个名噪一时、声震辽宁的大人物汪某某。大概没有人能料到,这个只有初中文化的汪某某,竟在两年多的时间内,通过养殖蚂蚁方式向当地老百姓非法集资高达约30亿元,这在经济不太发达的营口,可谓是惊天巨案了。汪某某系营口东华经贸(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自2002年5月至2004年12月,利用虚假出资成立的壳公司盖州市宇晨养殖场、营口东华生态养殖公司等企业,在实际无资金保证能力的情况下,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用后笔集资款兑付前笔集资款本金和利息的手段,诱骗投资者与其签订《蚂蚁养殖购销合同》,大肆进行非法集资活动。汪某某还在辽宁各地大肆聘请当地人员设立分公司、代办点,并支付吸收资金额5%。左右的提成,迅速扩大了集资范围。在两年多的时间里,汪某某利用上述手段与投资者共签订10万多份合同,非法募集资金29.95亿元。案发后,众多投资者血本无归,其中一名投资者安某由于受不了打击而自杀身亡。

作案手段

1.豪掷巨款,制造声势。汪某某的东华集团之所以短时间内声名鹊起,主要原因在于其善于“烧钱造势”。如汪某某大肆在报纸、电视台发布广告,制造大量“软新闻”,宣传企业形象,号称东华集团拥有养殖、酒业、饮料业、电缆、丝业纺织、酒店业六大产业,给人实力雄厚的假象,还通过庆典、赞助活动等方式,获得机会和领导、明星合影,增加公众的信任度。据调查,这些活动就花了上亿元。

2.假借实业,实为行骗。汪某某先是制造了一个蚂蚁养殖神话,向投资群众宣传蚂蚁产业利润如何之高,使得投资者相信所投资本金和利息能够保障。而实际上,东华集团的2000万元注册资本均为虚假出资,集团下的六家企业均经营惨淡。

3.设代办点,铺集资网。为迅速扩大集资范围和增加集资金额,汪某某还组织人员在各地设立分公司,采取支付集资款一定比例提成的方式,迅速发展了刁某某、王某某等15个分公司负责人,在辽阳、营口、本溪等地开办了几十个分公司,这些分公司再下设代办点、经销处、咨询处等,触角伸向最底层的熟人社会,一个密集有力的集资网得以形成。据统计,仅这些分公司就共为汪某某集资近9亿元,有的分公司一家就集资2亿多元。

案件查处

2004年下半年,东华集团的资金链已开始吃紧,汪某某的非法集资行为也进一步加快步伐,但资金链最终还是断裂了,投资群众随后向公安机关报案。2005年6月3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将汪某某刑事拘留,并于7月8日将其逮捕,随后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陆续将刁某某、王某某等15名分公司负责人逮捕。2007年2月9日,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汪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汪某某死刑,认定同案刁某某等15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五年到十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10万元至50万元罚金。判决宣告后,汪某某等14人不服,提起上诉。

2007年11月26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并作出终审判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08年11月26日,汪某某在辽宁省营口市被执行死刑。

案件警示

东华集团案是我国近年来几大典型特大集资案之一,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少有的主犯被判处死刑的集资案,众多集资参与者受到了极大的伤害,尤其是退休工人将自己所有的积蓄拿去购买蚁种,结果却血本无归,甚至致使有的家庭一无所有,投资群众最终获得的偿付比率非常低。这里特别要提及的是本案中的参与者安某,他拿自家的动迁补偿款10万元参与汪某某的集资活动,有9万多元未能收回,最终因经济压力和亲友指责而自杀。血一样的教训在警示后人,勿抱着暴富的幻想参加一些集资活动,要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

编辑:梁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