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温情调解化纠纷,司法为民暖人心
i东莞 2021-04-15 12:59:40

法院审理案件,是一个追寻公平正义的过程,更是一场满足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的过程。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不仅要关注案件本身的“法结”,更要关注当事人的“心结”。

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宗旨,切实将教育整顿成效转化为推动工作的强大动力,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为民办实事、办好事,坚持以民为本促调解,力求平和解决双方的矛盾争端,及时化解纠纷,从而减少当事人诉累及解决后期执行难问题,减少纠纷对当事人的社会负面影响,让司法关怀在细微处浸润人民群众的内心。

通过把调解贯穿纠纷化解全过程,实施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调解,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今年1-3月份共调解案件8979宗,其中诉前化解纠纷7106宗。

案例一:免责诉赔偿,快调立兑现

“法官,我同意调解的,你帮我想想办法……”在一宗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原告车辆与被告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原告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诉请车辆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5000元。

法官先是多次联系被告询问有无调解意愿及调解方案,被告虽愿意调解,但认为这5000元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事项无法达成合意,书记员安排开庭。开庭前,李媚法官还是没有放弃,再次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并向被告释明按照合同约定,停运损失属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经过普法,被告表示愿意赔偿,但表示自己每月工资只有两三千元,经济着实困难,希望原告降低诉请。结合被告的实际情况,李媚法官进一步和双方沟通,通过“背对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当场扫码支付2300元。

案例二:叉车压骨折,调解促和解

“这次纠纷解决了,大家心里的疙瘩也解开了……”2020年,仇先生来到东莞提取公司的一批机器,因搬运需要雇佣了自称从事叉车司机多年的黄某,价格为1000元。

在搬运机器的过程中,黄某一边开叉车一边打电话,结果直接压到了仇先生的左腿和左足,导致其多处骨折。

经鉴定,仇先生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医疗费近5万元。仇先生遂将黄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18万余元。

庭审中,双方对各自的过错以及相关费用存在较大争议。黄某认为仇先生在指挥时将左脚向外侧伸出存在指挥失误,加上天色已晚,才导致其对叉车距离判断失误压伤仇先生,而且仇先生明知他没有驾驶叉车的资格证明还雇佣他,也存在选任过失,仇先生应当为此承担一半责任。

杨潮源法官释法明理后,双方均意识到自己的过错,仇先生表示自己在选任方面确实存在疏忽,黄某也承认当时无证开叉车确实不应该,自己在意识到错误后也取得了叉车作业的资格证。最终,双方各退一步,同意赔偿105000元,握手言和。

案例三:疫情阻生产,谅解减租金

“好几次调解我们都想放弃了,多亏了法官一遍遍地沟通,才终于做通了原告的工作,法官请放心,我们一定会依约按时付款的,不辜负您这番信任。”日前,东莞塘厦某实业公司按照调解书约定支付了20万余元的首期款后,向法官说道。去年,该公司受疫情影响生产受阻,之后开始出现经营困难,从去年7月起拖欠厂房租金,至今年3月已欠租金、变压器服务费、公摊费等近百万元,后被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吴丹盈法官发现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较高,在了解被告公司的经营状况后,她认为若判决支持原告诉求,被告公司届时无力履行,被申请执行采取强制措施,不仅被告公司有因此被拖垮的可能,案件也极有可能最终面临执行不能。

在此情况下,她一方面向被告企业阐明其支付义务,建议其向房东先行支付部分款项以表诚意,争取调解的可能,另一方面积极与原告沟通,说明被告公司目前的经营情况和短期内履行付款义务面临的实际困难,希望其理解疫情给实体经济带来的冲击和被告的难处,互谅互助共度难关。

经过多次沟通,被告公司于庭前向原告支付了20余万元租金,原告表示愿意放弃违约金,只需被告足额支付款项即可,最终双方就剩余的70余万元达成分期付款协议。

文字:尹金钟 通讯员:钟紫薇

编辑:李世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