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公证助力遗体捐赠
i东莞 2021-04-21 14:57:10

司法行政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以来,东莞公证处党员围绕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切实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不断增强群众的公证获得感。

刘女士是东莞当地的一名中医药研究者,身体状况良好。其不仅希望在有生之年继续加强中医药研究,而且还希望在自己去世后,也能继续发挥“余热”,将器官留给有需要的人。经过深思熟虑,她决定将遗体无偿捐献出去。此前她曾到公证处就遗体捐赠方面的法律问题咨询了公证人员,并留下了联系方式。

近期,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告诉她,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有了明确的规定,刘女士可以通过立遗嘱来实现自己捐献遗体的心愿了。

为了让刘女士完全知悉遗嘱行为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经办公证员向刘女士一一解说民法典中的相关法律条文。在与公证员充分沟通之后,刘女士申请了遗嘱公证。公证员按刘女士的意思,为其打印了遗嘱,并与她逐字逐句地确认了遗嘱内容。同时经办公证员与另一公证人员对办理过程进行了录像,并告知刘女士,录像光盘、卷宗材料和卷宗信息将作为保密资料,以密卷形式永久保存。

在这宗案例中,通过公证服务介入到遗体捐献活动中,维护了遗体捐献者自愿捐献的权利,无形中也为受捐者的健康保驾护航,体现了公证便民惠民的社会价值。

民法典: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无偿捐献遗体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本案中,刘女士正是通过订立遗嘱,实现了自己无偿捐献遗体的心愿。

文字:李金健

摄影:东莞公证处供图

编辑:符德明